12月11日,记者从聊城市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聊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聊城市正式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医保制度。
《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来源主要为个人缴纳和各级财政补助。2015年按照政府补助每人每年360元(比上年增长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20元筹集资金。同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暂行办法》以不降低整合后居民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为原则,比整合前的待遇有所提高。在住院待遇上,参保居民住院医保报销比例与整合前相比,县、乡医院基本保持不变,市属医院作了相应提高,其中:市属一、二、三级医院由均报销53%分别提高到80%、70%、60%。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额由2013年的每年10万元提高到2014年、2015年的20万元。在门诊慢性病待遇上,病种由原来的16种增加到21种,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5%。在医保目录范围上,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三个目录范围较原来均有所扩大,其中药品目录由1500种药品增加到2400种。
“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新生儿、在外地居住的聊城市居民和在聊城市居住的外市居民,他们应该怎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呢?”针对记者的提问,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化生介绍,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如若其父母在新生儿出生当年或6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便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如若6个月以后,而且不是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享受医保待遇。接生医院、免疫接种机构也应提示新生儿家长及时到居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为其参保。
本市户籍居民长期在异地居住,在户籍地参保缴费后,应凭居住证等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并在居住地选定2家不同级别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外地户籍居民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未参加户籍地医保的证明。
居民因特殊原因例如出现在其非定点医院就诊或需在外地就诊等情况时应该怎么办呢?杨化生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参保居民住院就医可自愿选择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居民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未成年居民出示居民医疗保险卡),凭卡、证就医。因急诊、抢救等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要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因临时外出、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要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补办手续。
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由参保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长期在市外居住的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后,要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市外联网医院可即时结算;在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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