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30)日,记者从市
医保局获悉,《南充市完善城镇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统筹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将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多项惠民举措亦将同时施行。
城镇医保实行“六统一”
“根据《方案》,全市将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数据管理。”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还重新修定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两个管理办法。根据《方案》,医疗保险费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各险种参保缴费管理办法执行《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实行城乡统筹居民医疗保险的县(市、区),同险种人员个人缴费金额不得低于市级统筹设定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实行城乡统筹居民医疗保险的县(市、区),城乡统筹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为9.2%
“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根据《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9.2%。单位参保在职职工,单位缴费费率为7.2%,个人缴费费率为2%;属单位参保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都不再缴费。
居民基本医保:成年人缴费11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补助按当年公布标准执行。参保大学生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财政隶属和管理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个人缴费标准按部省要求结合我市基金运行综合情况确定,每年按年个人缴费标准征收,现行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110元、未成年人30元。医疗保险实行城乡统筹的县(市、区),城乡统筹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不得低于市级统筹城镇居民同类人员缴费标准。大学生执行市级统筹城镇居民未成年人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按年征收,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单位参保人员原则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无单位人员由个人承担;已移交医疗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从本人个人账户中扣缴,无个人账户的由个人每年初缴纳。
四种情况享受统筹金支付报销
根据《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管理办法》,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患特殊慢性疾病的特殊门诊补助和特殊疾病跟踪服务医疗费用;门急诊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急诊观察病人直接转住院治疗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门诊CT、MRI检查确认为颅脑损伤、脑出血、恶性肿瘤直接住院治疗当次CT、MRI检查费用;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入院次数计算,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南充市内各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5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南充市内县级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南充市内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南充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跨年度住院的费用计入出院年度。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相关比例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归参保人员个人使用,结余结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