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一直在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13年9月23日,公司因停产清算终止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为其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公司都已为其缴纳。李某失业后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自2013年11月起开始可享受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某于2014年5月因病住院,共花费医疗费23560.8元。生活困难的李某听说这些医疗费用可报销,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
仲裁部门答复,1999年1月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该项规定明确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可以同时得到政府的医疗救助,但在现实中关于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条件、支付标准,各地均有不同规定,这样不利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利于维护失业保险基金。
而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
医保,按规定享受相应的
住院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因此,李某失业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李某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