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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暂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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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规范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为规范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档案是指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电子、数据等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具体包括文书、科技、会计、业务、电子、声像、照片、实物等门类。
 
  四、医疗保险档案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全宗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档案全宗的重要构成。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档案业务监督和指导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下一级经办机构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同时,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档案工作的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在一个统筹地区内实行门(急)诊病历统一,督促定点医疗机构逐步为每一个参保患者建立完整的文字、声像档案。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研究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都应设立档案室。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一)收集本单位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书、科技、照片、声像、电子、实物等类文件材料,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二)收集保管本单位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业务、会计、电子等门类档案,编制相应的检索工具,积极主动为医保工作服务。
 
  (三)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单位移交档案。
 
  七、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种文件材料归档以及档案保管、保密、登记统计、查阅利用、鉴定销毁等规章制度。
 
  八、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把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归档工作纳入相关工作程序,列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严格考核,与奖惩挂钩,确保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准确、完整。
 
  九、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可参见附录A。
 
  十、医疗保险档案整理原则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文书档案依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会计档案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照片档案依据《照片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整理。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电子文件依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进行整理。
 
  十一、医保业务档案应分综合、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电子等类,区分保管期限,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进行整理。综合类档案应以件为单位装订保管。区分年度和保管期限后,按事由结合时间顺序排列。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档案从1开始流水编写件号,装合管理。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不能放在同一个档案盒内。参保单位档案可分为基本信息档案、缴费档案两个属类。基本信息档案记录和反映各参保单位的参保和变更变化情况,宜采用一单位一档的办法,分单位装盒,永久保管。其档号为参保单位登记号。同一单位的档案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按医保工作程序结合文件形成时间顺序排列,流水编写件号。缴费档案应按缴费单位的编号顺序,或区分经办人结合工作月(周)分别装订成册,加封卷皮,分年度流水编写卷号,装盒短期保管。
 
  参保人员档案具体分申请、变更、缴费、结算、清算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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