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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办理时间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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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6日,月6日,家住黔江区大众广场附近的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热线79081234,咨询其2014年11月缴费办理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何时能享受到相关的医保待遇。对此,记者采访了黔江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
   1月6日,月6日,家住黔江区大众广场附近的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热线79081234,咨询其2014年11月缴费办理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何时能享受到相关的医保待遇。对此,记者采访了黔江区医保局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内);在黔高校大学生。
 
  而居民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是有相关规定的。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在黔高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新生儿如果母亲已参保,新生儿可直接随母享受待遇,如果母亲没有参保,出生日起90天内单独参保。居民在每年7月1日之前参保,只交个人部分(2015年的标准是一档80元、二档200元);6月30日起以后参保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最迟参保时间截至在当年的9月30日;超过以上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
 
  居民参保后,何时才能享受相关的待遇呢,该负责人介绍,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黔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的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首次发生医疗费用报销时,由其监护人向经办机构申请选择独立参保或随母参保,对选择独立参保的完清有关费用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凡超过规定时间参保全额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人员,可在次月享受相关待遇,但3月或3月以后参保缴费的则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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