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永康通过了多项决议。其中,有关城镇职工医保报销的问题,最为人关注。
据悉,永康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三年人员的住院(市直医院、市中心卫生院、市外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最低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75%,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报销比例从65%提高到80%,缴费年限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报销比例从75%提高到85%。
首次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龄超过35周岁的,医疗待遇也由原先缴费满6个月起享受的规定调整为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此外,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补缴基数也有所变化。今后,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请要求一次性缴足男性满20年不满30年、女性满15年不满25年缴费年限的补缴基数时,不必再按100%缴纳,而只需按上一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为标准缴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