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存在未经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在其所属医疗机构使用本院医疗保险处方、发票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58号令)、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黄牌警示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
医保〔2003〕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相关条款,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黄牌警示,黄牌警示期限为三个月。黄牌警示期间,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对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结算。
(二)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自接到黄牌警示通知的次日起,必须在显要位置摆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黄牌警示”通告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整改。同时,对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杜绝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现象发生。
(三)顺义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黄牌警示期满后,市、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形象。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以此为鉴,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同时,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