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本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凡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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