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28日)宣布,将于明天(30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今后,患有四种大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在上海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正式实施后,患有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等四类大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无需另行缴费的前提下,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享受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的待遇。居民可以采取向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等四家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报销。并且,对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申请补结算。
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实施,对于减轻患重大疾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无疑有着重要作用,市民对这一政策普遍持乐观态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报销范围仅限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而不涉及个人自费部分,而对于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治疗,个人自费部分往往占了治疗费用的很大比例。因此,想要真正解决因病致贫的难题,政府还需要在社会保障方面继续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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