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就诊医院看病时,除需要拿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以外,还要拿着由市医保局核发《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从3月1日起,全面取消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证,将其管理功能融入社会保障卡,这一新举措简化了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患者的就医手续,患者直接使用社会保障卡和就医手册,在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挂号就医。简化了参保人员申办门诊规定病种证的手续。简化了定点医院和医保局制发门诊规定病种证的办事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简化了医保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到期换证和丢失补证办事环节,方便了百姓,也杜绝了参保患者因换证、补证不及时造成就医延误。
城镇居民新增两类门诊规定病种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两类门诊规定病种,分别是“帕金森病,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800元,统筹基金支付期限为12个月”。
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可重选
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享门诊统筹医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每月2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65%,其中一般诊察费每次支付比例为80%(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不含门诊手术治疗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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