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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州流动均可转移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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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规范我省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可跨市州转移医保,卡内余额可申请提现。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后,湖北流动从业人员的医保可在省内转移了。昨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规范我省省内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可跨市州转移医保,卡内余额可申请提现。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流动就业人员可跨市转医保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比如从黄石转到武汉、襄阳转到荆州。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

  另外,办理手续时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

  缴费年限可互认

  《办法》规定,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以互认、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比如一职工在黄石参加了5年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武汉认可在黄石5年的缴费年限;但如果在黄石参加职工医保的5年间,有两年同时在武汉参保,关系转到武汉后,这两年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而是武汉认可黄石3年的缴费年限,在武汉参保的两年会自动计入武汉的缴费年限。

  达缴费年限标准

  退休后不再缴费

  《办法》中提到了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退休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条件: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原就业地医保待遇

  享受至缴费次月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另外,《办法》规定,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新就业地无接收单位、本人又符合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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