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能力,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居民的健康医疗水平。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西峰区实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20元,作了如下调整:
一是提高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由原来的188元、62元提高到220元、70元,市级和县(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仍保持不变。
二是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普通居民个人缴费由原来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提高到90元,持就业优惠证人员由40元提高到50元,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在校学生、城镇低保人员保持不变,依次为40元、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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