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新政策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医保报销比例新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50元。

  (二)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每人每年90元。

  二、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一)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二)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医疗待遇不变。

  (三)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精神疾病治疗时,可以先在区县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在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市级精神卫生中心就医。

  三、201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

  2014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2013年10月至12月。

  本通知规定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医保待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问: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与以往相比作了哪些调整?

  答: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住院报销办法在原有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

  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

  问: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具体为:

  70周岁以上人员340元;

  60-69岁人员500元;

  19-59岁人员6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90元。

  问:2014年度本市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可以享受哪些补助政策?

  答:2014年,本市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同时,在门急诊和住院起付标准内,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问:2014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何时结束?

  答:2014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到12月20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通过学校集中登记参保的学生,参保手续由相关部门统一办理。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