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次住院,不再设立起付线;实施“二次补偿”制度;转外地就医,在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再降低5%……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明年起,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说:“参保居民在一年内患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
据他介绍,居民医保的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其中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零,不再设立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对于“二次补偿”的具体内容,这位负责人表示,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此为二次补偿。如果患者需要转外地就医,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费用以外的项目费用。”这位负责人也强调,“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市将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