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就医、购药及保健的需求,陕西省西安市近期出台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即市医保卡)的使用范围。
一是将购买“国食健字号”和“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的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二是将购买《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的费用(该饮片、药材需用于中药配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此次政策调整后,西安市个人账户将可用于:
1、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含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购买“国食健字号”和“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的费用、购买“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以及“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等)的费用;
3、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
4、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进一步放宽,可以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便、灵活的功能,有利于提高个人账户的使用效率,也可更好的满足广大参保职工购药、医疗及保健的需求。
与此同时,西安市人社局为了方便广大参保职工、居民就医看病,新确定了24家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26家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从2015年1月1日起,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达536家、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达381家,老百姓就医将有更多选择、更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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