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流动就业人员职工
医保关系可实现省内顺畅转移。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转移内容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参加职工医保、在省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
医保卡),卡内余额可转账随医保关系转移,也可申请提现。
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
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新就业地无接收单位、本人又符合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等相关手续。据悉,我省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都设立了专门的服务窗口。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原就业地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次月。在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无接收单位的,按当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同时,本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在国家、省出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前,由于流动就业、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了职工医保、没有办理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参保人员,可以回原参保的地方补办转移手续,原有的缴费年限就可以转到现参保地累计计算,原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提现,也可以转到现在的参保地刷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