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
社保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的管理,切实规范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努力减少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了防范骗保能力和
医保经办服务水平。
该市明确,可以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后回原籍长期定居生活的人员;二类是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后到本市以外异地投亲定居生活,且在定居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对符合办理异地居住范围的参保人员,凭有效证件办理好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后,从办理登记备案下月起就可享受异地居住人员有关医保待遇。
为准确掌握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的就医情况,该市加强对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与费用报销管理,要求异地居住人员需住院治疗时,应及时与该市医保机构联系进行登记备案。同时,该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异地居住人员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和备案医院建立联系渠道,及时了解参保人的就医真实状况。对异地就医票据和就医费用的认真审核,堵塞医保费用支出漏洞。
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登记备案手续后,在与居住地未实现医保网络联网之前,参保人在居住地发生的符合迁安市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可凭有效票据定期到迁安市社保中心医疗经办机构冲销本人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在居住地登记备案的医院内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到迁安市社保中心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报销,报销标准按在迁安市本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报销标准给与报销;参保人在居住地登记备案以外的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异地就医报销办法个人自付10%后予以报销。异地居住人员报销时资料齐全的,当天即可办妥手续,领取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