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参保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9月21日,太原市人社局正式下发《太原市规范和完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自此,太原市参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将享受政府、个人、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权益。
参与城镇医保即可享受
凡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纳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此次大病医保改革就是为逐步减轻居民参保费用缴纳和医疗费支付负担,为有效解决患大病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住院产生费用即在保险范围
参保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但按照相关规定,有些费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其中包括:服务项目类,如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美容、健美、减肥、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如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等。此外,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陪护费等也不在报销范围内。
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限额40万元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
其中,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零,不再设立起付线。
如果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