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南宁市有4名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领取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款,这标志着南宁市201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正式启动。据悉,南宁市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因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一定额度的,还能享受大病医保的“二次报销”
自付超1.5万部分可报销
据悉,2014年3月,南宁市被列为自治区第二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城市,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2100多万元,为近70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投保了大病保险。
据介绍,凡参加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2014年度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以上分段报销,0~2万(含)报销比例为50%,2~4万(含)报销比例为60%,4~6万(含)报销比例为70%,6万以上报销比例为80%。值得注意的是,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自付部分。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设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为37.2万元。
申领时间到2015年底
据了解,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保障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出院时间在2014年度的均可按规定申领大病保险补偿款。
从2014年12月29日起,南宁市参保居民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可根据所在社区或学校的通知,携带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住院发票或社保结算单、银行卡等有关材料,前往南宁市社保局青秀管理部或兴宁管理部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手续,申领时间持续到2015年底。下一步,人保财险公司将适时增加经办点和服务窗口,方便参保居民办理报销大病保险费用的业务。
减轻市民医疗费负担
12月29日,有4名参保人员领到了大病保险补偿款。参保人员孙女士当天领到约2.8万补偿款,她告诉记者,今年1月份到医院检查发现患上了脑膜瘤,便做了手术,住院4个月,单是住院费用就花了10多万元,医保报销了4万多元,“这次没想到还能再报2万多元,手续也不麻烦,真是减轻了不少负担”。
据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南宁市人社局医保科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大病保险除不予支付的范围外,其他各类病种的合规住院费用均可按规定申领大病保险补偿。对于医院方面,在自治区内治疗的,按同样的报销比例执行。如需转自治区外治疗的,按转外就医管理办法,经市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的,超出大病起付线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来源: 南国早报(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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