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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新增两类职工医保关系转入人员受益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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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厦门市人社局介绍,以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入的人员,仅限于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受益人数较少,大多数流动就业人员在异地的医保关系不能与本市有序衔接,到了厦门就业后只能重新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近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从外地流动到厦门市用人单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其医保关系可随同转入厦门市。但以前未经厦门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其医保关系不得转入本市。

  厦门市人社局表示,《实施意见》的出台,保障了流动到厦门市就业的参保人员,其医保关系可以无障碍地转移到厦门市,从而实现了与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新增两类职工医保关系转入人员受益范围扩大

  据厦门市人社局介绍,以前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入的人员,仅限于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受益人数较少,大多数流动就业人员在异地的医保关系不能与本市有序衔接,到了厦门就业后只能重新计算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此次《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可以转入医保的人员,一是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人员;二是其他流动到厦门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厦门市)的人员。范围扩大后,更多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将职工医保关系转入厦门市。

  四种情况缴费年限认定更加合理规范

  《实施意见》规范了职工医保转入人员的缴费年限。一是实际缴费年限的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厦门市用人单位参保后,在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二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经批准调入,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市的职工医保转入人员1998年7月以前工作,1998年7月至2003年12月连续缴费的,其1998年6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以及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

  三是重复缴费年限认定。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同时在厦门市和异地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与厦门市职工医保合并计算,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

  四是在异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暂不作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同时达到两个条件可享厦门退休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应同时达到两个条件,方可享受厦门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是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25年、女20年的;二是在厦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两种办法任选外来员工缴费年限可折算为本地

  《实施意见》还确定了在厦门市以外来员工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换算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办法。

  外来员工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办法,将按厦门市外来员工标准的缴费年限换算为本市职工的缴费年限:一是补缴统筹差额。外来员工在补缴了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为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二是缴费年限折算。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政策解读

  针对《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记者采访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

  记者:在外地的职工医保关系可转入厦门市的职工医保转入人员主要是指哪些人员?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厦人社局):一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工作调入到本市的人员;二是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到本市的人员;三是其他流动到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本市)的人员。以上三类人员统称职工医保转入人员。

  记者: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医保的年限是否与厦门市合并计算?

  厦人社局: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参保后,在办理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接续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均视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

  记者:在异地按非职工医保标准缴费的医保转入人员,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厦人社局:考虑到在异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以及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年限,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缴费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实施意见》明确上述年限暂不作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记者:职工医保转入人员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须符合哪些资格条件?

  厦人社局:职工医保转入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或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应同时达到两个条件,一是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25年、女20年,二是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0年。

  记者:职工医保转入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什么标准补缴?

  厦人社局:需一次性补足。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补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记者:离开厦门市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厦人社局:参保职工因终止劳动关系、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市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随同本人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或人事行政关系一并转出。

  记者: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能否转入,是否可以参加厦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厦人社局: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论其户籍关系是否迁入本市,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能转入本市,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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