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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休产假期间 公司因停缴社保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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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名女工在休产假期间被用工单位停缴了社会保险,其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补缴保险,并追讨1年多的加班费。西青区法院审理后支持其补缴保险的请求,而加班费由于没有证据未予支持。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女工在休产假期间被用工单位停缴了社会保险,其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补缴保险,并追讨1年多的加班费。西青区法院审理后支持其补缴保险的请求,而加班费由于没有证据未予支持。

  原告杜女士2006年来到某企业工作。据其诉称,这家企业用人比较“狠”,上班后一年多时间没有休假日,且每天工作12个小时,也没有相关补偿。2008年9月,杜女士因生育休假哺乳,2个月后,企业给她停缴了社会保险。

  杜女士认为,企业已经违反《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企业给付其超时加班费1万元,并补缴自2008年11月至起诉时的社会保险。被告企业辩称,杜女士主张超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其没有提供加班证据,但同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权利,缴纳社会保险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自2008年11月起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补缴。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企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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