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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职工医保累计最高报销额拟增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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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8万元。

  4月30日,株洲市人社局公布了《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涉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医保起付标准上调等多项调整将直接影响参保市民的就医优惠。

  本版采写《长株潭报》记者孙信汛株洲报道

  □贴士

  《方案》公示至19日拟5月28日开听证会

  可拨28681669报名参加

  《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至5月19日。公示期满后,人社局将召开专题听证会,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可报名参加,并从中抽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时间暂定于5月28日上午9点。提交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及报名信息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以前。咨询电话:0731-28681669。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费筹资标准提高

  《方案》中对大病医疗互助费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

  报销累计最高支付额增7万元

  《方案》表示,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调整为8万元。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万元调整为17万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总限额为25万元,也就是说,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医保最高报销额共提高了7万元。

  住院医疗费医保起付标准上调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的部分也将有所调整。首先,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上调,其中一类医院由原来的900元调整为1500元,二类医院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三类医院由500元调整为6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100元调整为400元。

  其次,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也就是说,一年内市民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的,一类收费标准医院的起付线为75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为450元,依此类推。

  医保报销比例分段有调整

  《方案》中规定,参保人员不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分别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费用段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自负比例分别为14%、12%、10%和8%。

  基本医疗保险第二费用段为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费用,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负比例分别为9%、8%、7%和5%;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70%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剩余比例部分。

  10万元以上30万(含30万元)以下费用段个人自负比例为6%,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4%;超出30万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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