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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23000余名县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纳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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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4月27日晚,宁乡县委副书记、县长周辉主持召开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重点研究了县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决定宁乡县县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由财政补贴,纳入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4月27日晚,宁乡县委副书记、县长周辉主持召开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重点研究了县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决定宁乡县县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由财政补贴,纳入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宁乡县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险情况。宁乡县对县属国有、集体企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未参与改制退休职工8020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每年只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享受城镇职工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实际参保人数为7043人。根据宁乡县县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险测算情况来看,2005年12月31日后退休的职工由于企业改制方案没有为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基本医保费,所以在2008年启动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时,未纳入医疗保险,据统计,县属国有、集体企业2005年12月31日后退休的职工23111人,其中,2006年—2014年退休的职工6262人,2015年—2048年退休的职工16849人。

  会议决定,结合宁乡县实际,参保对象将按上年度省社会平均工资的4%补缴10年医疗保险费,退休前已在其他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个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补足不足10年的应缴部分,补缴资金由财政补贴,具体办理程序为在2015年4月30日之前已退休的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留守处向参保对象发出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安排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在2015年6月30日前参保手续,在2015年4月30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在退休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县长周辉强调,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通过结算机制、逐步安排资金推进解决,按已成文件抓好执行;要坚强纪律监督,严格把关,杜绝一切违纪行为,对关注度高的民生实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求,在一线操作执行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到群众的诉求,做到让群众放心,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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