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称将从7月1日起,在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已经并轨运行的统筹地区,启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业务试点,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据悉,试点工作将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已经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的地区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强化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有效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探索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办分开、适度竞争、管理科学、便民惠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新机制。
试点将从7月1日起开始,到2017年12月31日结束,每年度评估一次。试点内容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已经并轨运行的统筹地区,启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业务,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省政府办公厅还要求试点地区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
试点任务
1、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剥离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职能,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归集和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负责安全运行;参与制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管理规则,以及对经办机构的激励约束办法;经主管部门授权,与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委托经办服务合同;参与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和医疗服务收费监管。
2、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
各试点统筹地区通过谈判,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中自主选择一家参与经办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业务。
3、科学确定经办费用标准
试点地区要综合考虑医保基金规模、参保人数、服务内容等因素,科学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费用标准。
4、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商业保险机构要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发挥优势,为参保群众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医疗保险服务。
5、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签订委托经办服务合同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法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