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姐:我在2014年度有外地三级医院的医疗费用需要报销,但因为一些原因要5月1日后回宁波,还能再零星报销吗?跨年度报销对待遇有什么影响?
我们来帮您: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5月1日后,上一年度的医保费用仍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但需要注意的是,医保零星报销待遇以报销日期为准,若参保人员还有已结算的外地三级医院的医疗费用尚未报销,在5月1日后按照职工医保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1200元报销。
另外,如果参保人员在4月30日前入院治疗,在5月1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也是计算到5月1日后的新年度,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例如:2015年4月20日三级医院住院,2015年5月2日出院,该参保人员本次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医疗费按2015新年度进行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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