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写信人:刘俊卿来信时间:2015-01-2314:46:00
来信主题:关于怀孕停孕流产的报销情况
来信内容:
妻子在襄阳缴纳计划生育险,医疗保险,正常缴费已经5年。怀孕4个月,因未知原因,胎停孕。14年12月在北京三甲医院做了稽留流产。手术费用一共近3000元,绝大多数标明可报销,非自付。此前,正常怀孕期间,在京妇幼医院产检花费1500元。我电话咨询贵单位,依然如下不明白。
1、3000元手术及药品费用,仅能报200?哪里的规定?而且必须准生证?(湖北已经取消准生证,而且胎儿3个月前,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准生证。)
2、胎儿未能成活,此前产检费用一分不能报销,这是哪里的规定?
3、如以上属实,前所述流产手术医药费能否走医保报销?额度多少。鉴于本人听不懂襄阳方言,电话中相关办事人员态度欠佳,请文字回复。
回复的详细情况
回复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回复时间:2015-01-2710:28:5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生育保险政策的关注。
按照襄樊政发[2006]51号文件及襄劳社[2007]10号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和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按定额方式支付,支付标准为人工流产200元,产前检查300元。
《湖北省人中与计划生育条例》虽取消了准生证,但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针对你以上情况,已享受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就不能再享受医保的待遇了。
咨询电话:0710-360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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