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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规定疾病的参保居民可申请纳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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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的制度,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记者从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门诊慢性病患者经济负担,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满足慢性病参保病人实际医疗需求,近日,潍坊市出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管理办法。

  患规定疾病的参保居民可申请纳入管理

  据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的制度,所需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慢性病是指健康危害大、防治效果好的部分慢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等30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单独的封顶线、有效期和报销范围。市人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居民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对纳入补偿的病种及报销范围适时进行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医疗年度内,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额度计入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门诊特殊慢性病人的信息登记和原始资料的整理工作并组织鉴定。一、二、三级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患有规定疾病的参保居民,均可申请纳入青州市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

  可自主选择一家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告知参保病人申报相关事宜,申报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表》;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限儿童);二级以上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诊断证明等材料;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经鉴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统一发放《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证》(简称诊疗证)、《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简称专用病历)和《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处方》(简称专用处方)。自发证之日起,参保病人在有效期内可享受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参保病人可自主选择一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限儿童)或社保卡、诊疗证、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认真对其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确认无误后,与负责结算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疗机构只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负责结算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未联网就医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参照病人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60%;按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70%。

  违反管理规定取消补偿资格

  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单独的用药和检查检验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居民医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超出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均不予报销。

  已鉴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资格:经治疗后其所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完全康复的;本人死亡的;次年未参保的;超出有效期的;违反居民医保制度及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参保病人专用病历和专用处方为本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追回补偿费用并取消其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和协议书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非门诊特殊慢性病病人的医药费用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补偿的;搭车开药、串换药品、变通治疗项目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因病施治,重复检查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其他行为。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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