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李先生:2014年7月20日,我父亲因高血压病发作,被送到某医院抢救。抢救中,医院初步诊断父亲为高血压脑病。一小时后,我父亲神志不清,耳朵有填塞感,有呕吐现象,经会诊后送往神经内科。此后,医生初步诊断我父亲脑梗死,高血压病为3级,极高危,送进重症监护室,并继续治疗。2014年7月23日9时,我父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省医学会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A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我父亲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000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00元。我要求A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费用,医院同意赔偿,但是认为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当从赔偿中剔除。请问,医院的要求合理吗?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熊颖律师。熊律师认为,医疗统筹基金是指某统筹地区所有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其余部分。医疗统筹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发生的医药费、手术费、护理费、基本检查费等。李先生的父亲作为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支付。通常,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还是个人支付,法院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作为医疗费认定依据。因此,医院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
2015-05-1302:19:17
来源:信息日报(南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