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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补缴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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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市人社局12333咨询服务热线公布了4月大数据。一个月的时间,共受理市民来电15579个,平均每天受理208个咨询电话。其中,五险征缴、养老、医疗保险等为热门问题。
 
  退休前补缴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不少于15年
 
  市民老颜问:“医疗保险,男的要交25年。我还有两年就60岁退休了,还差10年医保没缴,请问我补缴一共需要多少钱?”
 
  【答复】
 
  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标准:办理退休手续时省规定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70%。
 
  从2015年3月1日起,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保身份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扬人社[2013]380号文件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为143.5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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