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治疗项目纳入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对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6周岁(含6周岁)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脑瘫、白内障、孤独症患儿,低视力儿童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儿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符合康复治疗条件的,将其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市确定。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以山东省济宁市为例,该市确定的支付办法为:门诊发生的范围内康复医疗费按门诊慢性病甲类病种医疗待遇支付,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70%,最高可报销5万元;住院发生的范围内康复医疗费,按照《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要按照康复治疗需要,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