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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及1300多万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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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省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的保障能力逐步增强。

  省人社厅召开了2015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视频会议。会上,吉林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城镇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我省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的保障能力逐步增强。

  我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

  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

  据省人社厅医疗保险负责人介绍,年初以来,吉林省人社厅在为参保患者提供基本保障的基础上,探索为特殊人群提供精准保障,5月6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城镇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针对因年老、患重特大疾病等导致身体上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不能自理,个人经济负担较重,且需要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或医院护理机构接受医疗照顾护理的参保患者,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来缓解个人经济负担较重问题。

  对临床必需、有明确的适应症和临床诊疗规范、疗效确切、参保患者个人负担重、不在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内的部分药品,探索建立“特药”保障机制以逐步缓解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的药费负担过重问题。

  针对已处于生命晚期的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探索建立舒缓疗护制度,提高患者临终生命质量,引导患者或家属医疗消费趋于理性,减轻负担。另外,完善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明确功能定位,完善政策框架,加强管理服务,确保基金安全。

  我省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

  分3个层次和定位

  《指导意见》明晰了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层次和定位。我省在全国率先理清了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三个层次和定位。

  1、“基本保障层”

  定位:以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为主体的“基本保障层”,覆盖城镇全体参保人员,重点是保障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要放在首位不断加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其核心要义是“保基本”。所谓“保基本”,本质上就是“保大病”,也就是因病需住院治疗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小病的费用则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不能“舍本逐末”,只有把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夯实了,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才能得到根本保障,才能为保障参保人员因重特大疾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筑牢坚实的制度“基底”。

  2、“补充保障层”

  定位: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必须要与全民医保多层次的制度体系相匹配。我省补充医疗保险主要以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为主体,两类补充保险覆盖了城镇全体参保人员,重点是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医疗费用予以再保障,将其作为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的“补充保障层”,既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也便于制度、待遇之间的“无缝衔接”。

  3、“特殊保障层”

  定位:解决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要采取坚持保障政策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解决思路。要根据人群类别、家庭收入、疾病特点等,分门别类地探索制定有差别、有针对,化解灾难性风险、可解燃眉之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民医保的政策体系。

  特殊保障层次则体现了我省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点穴式”、“精准化”的差异性特点。针对某一特殊参保人群、在基本和补充保障层基础上,根据群体特点制定特殊医疗保障的相关制度。目前,《指导意见》中已考虑到了失能人员、部分特殊药品负担过重人员、生命晚期患者等几个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问题并作了制度性安排,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疾病谱的变化和医保基金保障能力的增强,这一保障层次也将得到拓展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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