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文荣主持召开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缴纳费率将由原来的10%降低为9%。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0%的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2%的费率缴纳。
由于职工
养老保险按"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很多单位缴纳
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缴费基数,给单位
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带来不便。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通知》提出,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0%降低为9%。另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与单位一样降低一个百分点,分别由原来的10%或6%(单建统筹)降低为9%或5%(单建统筹)。
据悉,本次将职工
医保缴费基数参照"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参照"上年度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养老保险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