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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保障覆盖农民工 建筑企业可按项目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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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即日起至6月中旬,全市将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即日起至6月中旬,全市将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青岛工伤保障范围已实现了职业人群全覆盖。截止2014年12月底,青岛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36。7万人,参保单位8。9万户,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95。5万人。为进一步扩大青岛工伤保障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方便职工办事,今年青岛还将采取一系列的工伤惠民举措。

  针对青岛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较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等问题,今年青岛将全面推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且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未按规定参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同时根据建筑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青岛还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事故,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简易程序,快速认定、鉴定,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今年青岛还将探索多层次的工伤保障体系,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研究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的合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基础上,对工亡职工和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再给予的一定补偿,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为保证工伤职工尽快地实现身体康复,尽早地回归社会,今年青岛还将继续推进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的,可以直接到青岛的5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青岛大学医学院附院、齐鲁医院青岛分院、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黄岛开发区第一医院、济南军区第二疗养院)进行诊查,经康复协议机构诊查具有康复价值的,均可直接进行工伤康复。参保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同时还按可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和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

  另外,青岛今年还将继续上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以及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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