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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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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122元),同时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力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医改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医保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122元),同时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力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全面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照“新医改”有关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已开展此项工作的统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有关政策、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作用。未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统筹地区要尽快组织、认真测算并制定方案,务必于今年五月底将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

  三、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1号)。各统筹地区要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基金存在风险的统筹地区应认真测算、合理确定总额控制目标,坚持综合施治,坚持付费总额控制与日常监督并重的原则,促进总额控制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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