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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版医保药品目录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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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7月1日开始,福建省将执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新目录扩大了用药范围和用药水平,鼓励药师首选价廉药品。

  从7月1日开始,福建省将执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新目录扩大了用药范围和用药水平,鼓励药师首选价廉药品。

  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我市将在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医保用药范围扩大

  新版《药品目录》,扩大了医保用药范围和用药水平。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所谓甲乙类药品是相对医保报销比例而言。对于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

  鼓励选用廉价药

  新版《药品目录》开始执行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医师开具处方时,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我省还特别强调,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

  据了解,我省正计划采取措施鼓励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严控不合理药费

  新版《药品目录》还对CT等影像诊断用药进行了规范,要求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在具体用药方面,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各地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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