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下称《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施行。广州将取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大对定点药店的监管力度,通过设置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连带责任”等措施杜绝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套现等违规行为。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可二选一
据介绍,《办法》共分六章、七十条。与现行医保政策相比,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影响较大。一是取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对此,广州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敏解释,《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广州市2013年出台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称《医保条例》)也明确规定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因此不宜再增设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外,根据上位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保障这类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再设立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不大。
陈敏建议,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身体健康情况等进行选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职工医保相比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要高,但保障水平也高一些。”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期只有3个月,即到10月底。“如果三个月没做出选择,则自动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陈敏说。
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第二个影响是,降低了其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降低至60%。
据了解,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07年度广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到2013年度已达5808元,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参保缴费个人负担较重。因此,《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职工缴费基数的下限执行(即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取消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策
在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考虑到退休人员过去没有履行缴费义务,基本无积累,如果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医疗保险基金也不能实现收支平衡,因此广州设置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或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目前,广州市医疗保险制度已实施13年,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已有一定的参保年限积累。加上《社会保险法》和《医保条例》均已明确规定,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办法》取消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规定,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且符合延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可以根据《办法》规定,继续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同时在延缴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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