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近日印发《关于调整2015年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明确7月1日起,对我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4709元,最低不低于2941。8元。此前的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13332元,最低不低于2666。4元。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4903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490。30元。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经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941。80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29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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