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区医保中心获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今年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营口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进行统一认定标准。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从7月1日起执行。
政策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满足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及其以上的不再缴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保待遇。其中,视同缴费年限统一为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政策中提到的“视同缴费年限统一为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是指2002年12月3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在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内,而2003年1月1日之后参加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在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内。参保人员可以拨打区医保中心电话6198138咨询,灵活就业身份,含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拨打619813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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