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部分药品的规范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目录中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限制
《药品目录》中原限制使用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除卫生和计生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使用限制,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
二、关于西药通用名后使用罗马数字区分的认定
2010年药品目录印发时已收载的西药品种,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在通用名后使用罗马数字Ⅰ、Ⅱ、Ⅲ、Ⅳ等进行区分的,更名后的药品属于省药品目录范围。
三、关于部分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的更名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