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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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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92号)精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部分药品的规范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药品目录中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限制

  《药品目录》中原限制使用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除卫生和计生部门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使用限制,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药品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

  二、关于西药通用名后使用罗马数字区分的认定

  2010年药品目录印发时已收载的西药品种,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在通用名后使用罗马数字Ⅰ、Ⅱ、Ⅲ、Ⅳ等进行区分的,更名后的药品属于省药品目录范围。

  三、关于部分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的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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