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参保职工范某顺利办理了大病二次报销手续,这位“老病号”脸上露出笑容:“没想到我还能再报销一大笔医疗费用——医保待遇真是越来越高了。”
原来,范某因患胰头癌共计医疗总费用150527.29元,报销费用94000元,按大病保险规定,范某3次住院自己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为27653.43元,超过100000元大病保险和12700元的二次补偿政策,并在原来报销基础上,分别又获得21623.81元的大病保险补偿和7476.72元的二次补偿。”
范某和许多参保患者能够真切感受到医保待遇“越来越高”是缘于去年7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扩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在原有政策待遇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保障。
按照《通知》的规定,参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对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中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障。具体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执行。对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中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超过一定数额后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障。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病种)中,使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在1万元以上部分,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40%比例补偿,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补偿额度为4万元,2015年1-5月份,市直职工丙类补助1.8万余元。
《通知》同时明确: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或者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单、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已经纳入我省特药管理的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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