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福建省城镇化建设,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政策,近日,省人社厅发出《关于在福建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两类持《居住证》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社保范畴。
两类人员
持有《居住证》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可以城镇个体经营者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城镇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持有《居住证》者,可在城镇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程序
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社保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从事个人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向城镇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社保的福建省农村户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向城镇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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