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68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22元。根据中央精神,自治区财政确定了我区各级财政分担标准如下:
1、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南疆三地州,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22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2、对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补助61元,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61元。
3、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新农合参合农牧民每人每年30元的个人缴费补助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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