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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在改革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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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截至2014年底,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28296万人,比上年增加853万人,增长3.1%;比2009年增加6359万人,年均增长5.2%。
  一、基本医保在“广覆盖、保基本”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一)覆盖面不断扩大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截至2014年底,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数28296万人,比上年增加853万人,增长3.1%;比2009年增加6359万人,年均增长5.2%。
 
  在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截至2014年底,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数31451万人,比上年增加1822万人,增长6.1%;比2009年增加13241万人,年均增长11.5%。
 
  (二)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加快和筹资水平的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目前,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已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2014年,职工医保为82.1%,城镇居民医保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9%),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已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近年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各统筹地区已普遍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此外,针对引发家庭灾难性支出的高额医疗费用,国家不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各地普遍开展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工作。全国31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推进大病保险的工作方案并进行专项部署,80%以上地区已启动实施大病保险,2/3以上地区开始支付待遇,其他地区也在积极推进之中。
 
  二、医保改革应在“提高满意度”与“保证可持续”之间达成平衡
 
  (一)医保改革不可能单兵突进,应当配套协调
 
  “医保”始终与“医改”紧密相连,医保改革不可能单兵突进,而是应当与相关改革配套推进。始于2009年的新医改提出了“一座大厦,四梁八柱”的改革蓝图,其中,“一座大厦”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四梁”指的是“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可见,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是“四梁”中的一梁,医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与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等领域改革配套协调,否则不可能成功。
 
  (二)基本医保付费制度改革应当兼顾“激励”与“约束”
 
  基本医保付费制度改革是医保改革核心内容之一。付费制度改革,要同时考虑“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是说要激励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好的医疗服务,便利医疗费用结算,提高参保人的满意度;“约束”机制是说要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证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基本医保付费制度改革乃至更大范围的医保改革,都应当在这两个方面达成良好的平衡。
 
  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问题。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分提出,“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并要求2015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
 
  多年来,人社部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一直积极推进基本医保付费制度改革。2011年,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人社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付费方式改革的目标路径,提出以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结合门诊统筹探索按人头付费,针对住院和门诊治疗探索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探索按病种分组(DRGs)付费的办法。2012年,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原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总额控制的工作方法,提出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85%的统筹地区开始实施了医保付费总额控制,70%左右的统筹地区开展了按病种付费的探索,部分统筹地区还实施了按人头、按单元等付费方式,复合式的医保付费方式初步建立,对规范医疗机构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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