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从2014年起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各级财政补助对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3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320元。
日前,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将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80元,省对海口、三亚补助每人每年98元,对区域统筹区补助每人每年112元,三亚、海口市配套每人每年42元,区域统筹区配套每人每年28元。个人缴费,成年人每人90元,未成年人30元。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了待遇,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五个百分点,一级医院住院基金支付比例达到9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居民医保待遇大幅度提高。
2014年,我省城镇居民参保1951658人,基金收入76961万元,其中个人缴费14508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2935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5858万元,市县财政补助资金13660万元。基金用于参保民众当年普通门诊、住院治疗、特殊门诊等诊疗费用支出。
2014年,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出68444万元,当年结余8517万元,结余率11%,达到国家要求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的要求。基金的有效广泛使用,最大范围地惠及了广大参保民众,为我省参保居民提供了强力医疗保障,参保民众十分满意,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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