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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整医保退休补缴政策补缴基数降至月薪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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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有关政策的通知》,我市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的。
  昨日获悉,我市日前发出通知调整医保退休补缴政策。
 
  调整一:补缴基数由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调整为60%。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补缴有关政策的通知》,我市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不足的,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帐户。
 
  调整二:今年起,取消用人单位在破产、撤销、解散和改制时为本单位退休人员预留10年风险金的制度。
 
  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用人单位需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政策,即今后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无需再为本单位退休人员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调整三:今年起,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对于从外统筹地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仍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13〕26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其用人单位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终止的,统一按2014年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根据自愿原则,上述已退休人员可在用人单位存续期间,申请按以上标准先行补足实际缴费年限10年后与原单位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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