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月1日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0.7元、9.7元三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部分缴费基数也从2013年2月起面临相应调整。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将从1310元调整至1470元;市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470元的,将调整至1470元,其它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本次缴费基数调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提醒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务必作好相应调整,尤其是参保人员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请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避免缴费不足而影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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