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不具备内设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鼓励其与所在辖区基层社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合作,所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和民政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继续完善老年人医疗护理保障政策,不断满足老年人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新出台的政策措施,除了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并予以基金支付等措施外,还明确提高了家庭病床的待遇水平,取消了原先一直在执行的家庭病床起付门槛,降低了个人自付比例,将医保基金支付限额由每季度1500元提高到现在起每月1350元;针对老年医疗护理结算办法也作出调整,对符合规定条件入住医保定点老年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的7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按二级医疗机构100元/床日、一级及以下按90元/床日标准,并按月进行结算;对因临终关怀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按照每人不超过15天、每天35元的标准给与一次性补贴。
新的政策自8月1日起执行,全市各区包括浦口、江宁、六合、溧水、高淳区,也按照此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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