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北京离职以后可以转成个人帐户,自己继续缴纳社保费或者在北京找到新的工作,上社保的时候继续上;
案例说明:
北京市户口,之前在外省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在在北京市一民营企业工作参加北京社保,请问能否将之前外省机保转移接续到北京社保,其主要依据是什么?
1、目前,本市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分别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上述文件适用范围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2、您之前在外省市参加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执行。若您之前所在省市在2014年10月前已经开展了类似或相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因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转移接续政策,其个人帐户应该在原省市封存,待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3、您的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件执行,具体可由本人或单位向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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