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调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根据市医保中心近日下发的通知,2014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8839元,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如下标准核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432.28元,最高不超过14709.75元。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941.95元,最高不超过14709.75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432.28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43.23元。
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2941.9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29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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