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健康需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门诊、住院、购药、体检等个人自付及自理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我市将进一步扩大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员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医用消毒剂。
(二)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用于购买本人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年度使用限额为2000元。
(三)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用于支付本人健身费用,年度使用限额为2000元。
二、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及健身场馆的确定
商业健康医疗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商保产品”)应符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的要求。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商保产品及相关资料,经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和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等确认后,由市金融办公布商业保险公司及商保产品名称。市社保中心与确认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结算协议。
健身场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规模,经营合法规范。健身场馆可向南京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提出承办意愿,并提供健身场馆资质证明和相关资料,经市体育局、市人社局和市社保中心等确认后,由市体育局公布健身场馆名称及健身项目。市社保中心与确认的健身场馆签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结算协议。
三、具体流程
(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医用消毒剂,市社保中心按月与定点零售药店联网结算。
(二)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公布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经市金融办公布的商保产品费用,市社保中心按有关规定与商业保险公司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公布的健身场馆,按规定支付经市体育部门公布的健身场馆健身费用,市社保中心按有关规定与健身场馆联网结算。
(四)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情况,可通过手机APP“我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2333社保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
四、相关要求
(一)定点零售药店、商业保险公司、健身场馆应强化管理,规范经营,严格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应医疗产品、商保产品和健身服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市金融办要加强与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联系,配合保监局规范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竞争;市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健身场馆的监督管理,规范健身场馆服务行为,努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市社保中心要按照结算协议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结算工作,确保相关费用及时拨付。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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